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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3/11/05
公告日期: 108/04/08
字  號: 103財正0031
案  由: 仉委員桂美、王委員美玉提: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北區分署經管新北市淡水區海鷗段415、416、417、419地號國有土地,長期遭新北市淡水區鼻頭街○○號建物無權占用,該分署於94年以前均未採取積極作為,即時向占用人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或提起訴訟,終致不當得利請求權罹於時效而無法請求,嚴重損及國有財產權益,顯有怠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督導不周,亦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103財正0031.doc 103財正00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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