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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4/02/04
公告日期: 104/03/07
字  號: 104財正0002
案  由: 陳委員慶財、李委員月德、蔡委員培村提:高雄市政府明知農業用地依法不得回填轉爐石等煉鋼爐渣,於接獲民眾陳情並會勘確認轄內旗山區大林里有前揭違法行為時,卻未督促所屬落實列管追蹤,並依法及時採取有效遏止措施,任憑回填面積持續擴大達5.2公頃,數量超過99萬公噸(約25,950車次),嚴重損害政府公信,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旗山農地爐渣案糾正案文_修正公布版.docx 旗山農地爐渣案糾正案文_修正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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