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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4/03/19
公告日期: 104/03/19
字  號: 104國正0003
案  由: 王委員美玉提「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民營化新公司責任施工之在建工程相關價格評定,非屬於法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方式之評價範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未考量該評價委員專業能力是否勝任,竟便宜行事逕予交付『附帶』評價;該評價委員會既無專業能力又未考量榮民公司與民營化新公司存有利益關係,竟草率參採該公司自評總價;輔導會明知該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為移轉至民營化公司首批人員,仍任其代表議約,所簽定之責任施工契約相關規定顯欠周延,致須再追加增付至少新臺幣1億8,847萬餘元施工管理費;行政院及國家發展委員會非但一再忽視制度之闕漏,對於公營事業民營化屢有賤賣公產、利益輸送、圖利特定人、財團之非議,置若罔聞,竟然坐視輔導會辦理榮民公司民營化上開缺失,推諉卸責,顯未維護政府及人民最大權益,以致無法取信於民,嚴重斲傷國家形象,亦影響未來公營事業民營化之進行,皆有重大疏失」之糾正案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104國正3.doc 104國正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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