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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4/06/09
公告日期: 105/12/05
字  號: 104交正0007
案  由: 仉委員桂美、劉委員德勳、方委員萬富提: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辦理「航站區建築物部分補強工程」(即第二航廈),不僅未依「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規定辦理設計書圖審查,且排除耐震詳細評估報告建議之補強方式,改採速度型消能阻尼器及減震器進行補強,事後經臺北市結構技師公會覆核補強效果未達規範要求,嚴重影響航廈結構耐震能力及公共安全,核有違失,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1051130松機建物結構耐震補強(第二航廈)案糾正案文--對外--個資.doc 1051130松機建物結構耐震補強(第二航廈)案糾正案文--對外--個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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