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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04/08/04
公告日期: 104/08/25
字  號: 104年劾字第10號
案  由: 為賴清德擔任臺南市直轄市第2屆市長,於臺南市議會第2屆第1次與第2次臨時會及第2屆第1次定期大會之開會期間,經合法邀請拒不列席議會,並導致所屬曲為附合相繼違法,首開地方自治史上「官員集體不進議會」之惡例,迄今已逾半年,業違反地方制度法第48條與第49條規定,背離宣誓條例第2條第7項、第6條第2項之規定,嚴重斲傷現代民主法治國基本原則,逾越憲法與地方制度法規範地方自治團體首長行政權之基本界限,架空地方立法權,動搖民主社會基本核心價值,悖離公務員對憲法忠誠義務,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04/10/30 104年度鑑字第13339號 賴清德申誡。
本案文件: 賴清德彈劾案文0804-1.doc 賴清德彈劾案文080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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