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彈劾案文 |
審議日期: |
104/08/04 |
公告日期: |
104/08/25
|
字 號: |
104年劾字第10號 |
案 由: |
為賴清德擔任臺南市直轄市第2屆市長,於臺南市議會第2屆第1次與第2次臨時會及第2屆第1次定期大會之開會期間,經合法邀請拒不列席議會,並導致所屬曲為附合相繼違法,首開地方自治史上「官員集體不進議會」之惡例,迄今已逾半年,業違反地方制度法第48條與第49條規定,背離宣誓條例第2條第7項、第6條第2項之規定,嚴重斲傷現代民主法治國基本原則,逾越憲法與地方制度法規範地方自治團體首長行政權之基本界限,架空地方立法權,動搖民主社會基本核心價值,悖離公務員對憲法忠誠義務,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
議(判)決日期 |
議(判)決文號 |
議(判)決書主文 |
懲戒執行情形 |
104/10/30 |
104年度鑑字第13339號 |
賴清德申誡。 |
|
|
本案文件: |
賴清德彈劾案文0804-1.doc
賴清德彈劾案文0804-1.pdf
|
調查報告: |
連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