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4/09/03 |
公告日期: |
10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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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4內正0018 |
案 由: |
高委員鳳仙提,A女於100年9月19日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提起其自幼長期遭其母親同居人許川之性侵害、控制行動、恐嚇及毆打之告訴,其自報案後迄同年11月29日被許川殺死之日止,不斷遭受許川騷擾要求撤告、妨害自由、侵入住宅等不法侵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員警、該府社會局所屬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辦理本件性侵害及家庭暴力案,存有諸多嚴重違失,致A女不幸被許川殺害;另衛生福利部迄未針對其前身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製發「警政婦幼安全工作手冊與案例彙編」之規範缺失加以修正,核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糾正許川性侵案(公布版).docx
糾正許川性侵案(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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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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