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4/11/04 公告日期: 105/12/02 字 號: 104財正0018 案 由: 高委員鳳仙提: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屬桃園酒廠等10機構辦理「棧板卸瓶機設備遷移」等64案採購作業,決標總金額達新臺幣2億6,135萬餘元,然於各採購作業階段,竟分別有不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筆跡雷同、電話或傳真號碼或統一編號相同、實際履約者與得標者非同一廠商等不同投標廠商間重大異常關聯情形,以及標案尚未決標或上網公告機關已洽特定廠商出貨完成、訂定限制競爭或與標案內容無關聯之投標廠商資格、廠商出貨月報表載有佣金款項、得標廠商繳交押標金金額及履約保證金差額未符規定仍予審查合格等機關辦理採購過程涉重大異常情事或錯誤行為態樣。該公司及所屬分支機構卻對上開異常或違法情事默許放任,視若無睹,未依法查明究責,且部分屬顯易察覺之情事,詎未即時妥適處理,影響採購公平,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1022-糾正案-附表1-以_調查意見_為態樣整理.docx 104財正0018.docx 1027-糾正案-附表2-以人的違失態樣整理(少人次版).docx 1022-糾正案-附表1-以_調查意見_為態樣整理.pdf 104財正0018.pdf 1027-糾正案-附表2-以人的違失態樣整理(少人次版).pdf 調查報告: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