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6/02/15 |
公告日期: |
105/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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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5司正0002 |
案 由: |
高委員鳳仙提: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檢察官顏漢文任職該署期間,關於對顏漢文所蒐得之大部分政風情資,均未能積極持續追查,僅執行數日之行動蒐證無所獲後便無疾而終,且將顏漢文自79年起至100年止之22次年終考績考列甲等高達13次,對於任職該署長達20餘年之顏漢文所涉違失及犯罪行為均束手無策或渾然不知;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對於所屬分局及派出所警務人員,未善盡督導之責,切實要求於遇有請託關說事件時,應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相關法令規定,簽報長官,並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或承辦人員登錄,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顏漢文糾正案文公布版.docx
顏漢文糾正案文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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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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