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5/05/10 |
公告日期: |
10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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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5交正0002 |
案 由: |
李委員月德、陳委員慶財提:雲林縣政府於「縣道158線平和橋改建工程(P5~P8)」辦理過程,疏於督管設計監造單位辦理地質鑽探作業及依調查結果進行細部設計、未於規劃設計階段向轄管水利單位申請取得河川公地使用許可、未慮及特殊之工程採購潛存廠商履約專業能力風險、未能積極督導廠商研謀有效改善措施、未落實督導強力螺栓檢驗即容任廠商使用安裝、未檢討施工品質缺失及材料試驗未完成項目對橋梁結構安全影響、未將施工缺失納入重新發包契約等,均有缺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糾正案文.doc
糾正案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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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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