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彈劾案文 |
審議日期: |
105/05/27 |
公告日期: |
10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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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5年劾字第20號 |
案 由: |
溫國銘擔任彰化市市長期間,將其配偶名下土地以假買賣方式,借名登記於友人名下,觸犯刑法第216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並分別以其子女名義購地後,辦理彰化市阿夷里鐵道閒置空地綠美化工程及彰化縣彰化市建寶里建寶街與介壽南街交叉路口道路改善工程;再另以彰化市公所名義函彰化縣政府建議將其配偶名下土地納入「變更彰化市都市計畫(配合彰化火車站北區都市更新)」案範圍,均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等規定,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謹慎清廉及第17條利益迴避等規定,違法事證明確,情節重大,已斲傷公職人員端正形象,並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爰依法提案彈劾。 |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
議(判)決日期 |
議(判)決文號 |
議(判)決書主文 |
懲戒執行情形 |
105/07/13 |
105年度鑑字第13819號 |
本件免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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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文件: |
105--20--溫國銘--公布版.doc
105--20--溫國銘--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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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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