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5/08/04 |
公告日期: |
10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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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5內正0016 |
案 由: |
陳委員小紅、江委員綺雯提,行政院自97年10月1日開辦國民年金保險制度,規劃設計被保險人得補繳10年內之保險費,然10年補繳保險費之期間過長,影響民眾繳費意願,與保障弱勢民眾經濟安全之原意有悖,肇致約有五成民眾將可能喪失國民年金保險資格,影響其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制度設計明顯未盡周延;另,國民年金保險制度,雖具社會保險名義,卻滿佈福利思維。依保險制度精神,須支付保費始能享有權利,而社會救助係由政府編列預算照顧經濟弱勢及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二者本質有異。國民年金保險開辦之初,將保險費率定於6.5%,雖已3次調升費率至目前之8%,離精算之最適費率22.02%仍有相當差距。在提撥財務不足而國人平均餘命不斷延長且人口急速老化趨勢下,潛藏債務日益擴大,復為配合政府提高生育率之人口政策,並兼顧與其他保險之衡平性等考量,陸續修法增加國保給付支出,顯不利該年金制度之長期財務穩定;又,97年8月13日修正之「國民年金法」,將農民排除於強制納入「國民年金保險」範疇,致農民健康保險、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與國民年金保險脫鉤,造成老農津貼一直未落日。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全國農、林、漁、牧及糧食行政事務主管機關,自應就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年金業務之制度面、保險面積極研處規劃,然該會除逐年編列巨額預算支付老農津貼外,未見其他因應作為,態度消極;此外,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依法受託辦理「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及「勞動部主管之特種基金」之投資運用,惟「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與「勞動部主管之特種基金」項目名稱、基金來源、給付及屬性均有不同,各該主管機關及監理單位對基金運用思維方向亦有不同卻合併運作,且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來自弱勢民眾,其運作風險安全維護應更甚於其他保險基金,無論制度之設計及盈虧之妥適處理,皆待檢討等,均核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糾正案國民年金.(外網).doc
糾正案國民年金.(外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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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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