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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5/08/09
公告日期: 108/03/13
字  號: 105交正0008
案  由: 林委員雅鋒、仉委員桂美、劉委員德勳提:交通部督導所屬高速鐵路工程局(下稱高鐵局)辦理機場捷運計畫,明知本身欠缺捷運興建經驗,未及時引進國內捷運工程人才及制度規章;為彌補長生案解約所導致之延宕及民意失望,規劃過短之興建時程;辦理機電系統招標作業時,過度壓縮預算及工程底價;拒絕總顧問中興工程採選擇性招標之建議,亦不在符合資格之廠商中辦理資格預審;將投標廠商之實績要求,逕以「勘誤表」將「捷運」實績降為「軌道」實績;對於限制機電系統型式等重大事項,未依公文流程簽報交通部核定;審標過程中,復刻意簡化資格審查程序,怠於查證丸紅公司欠缺履約能力之具體事證,致毫無捷運工程經驗之丸紅公司得標;簽約時,僅訂定商業運轉或竣工之主里程碑,致難以控管工程進度;復未周詳考量技術規範及營運需求,採用未成熟穩定之系統;且誤判形勢,採取先機電後土建之發包策略,嗣土建標因發包不順,造成軌床及機房交付延遲;履約期間,漠視丸紅公司違法轉包之行為,未積極解決工程進度持續落後及工程品質不佳等問題;整合測試階段,則昧於工程管理混亂及丸紅公司無法掌握技術之實況,僅依賴丸紅公司之「執行計畫」,致又錯誤預估通車期程,一再失信於民,嚴重損害政府形象及全民利益,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糾正案文(對外公布).docx 糾正案文(對外公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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