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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13/08/21
公告日期: 113/08/26
字  號: 113社正0010
案  由: 葉大華委員提:花蓮縣政府簽約之準公共化托嬰中心於民國111年7月間發生A童死亡事件,A童出生僅3個月,卻於死前遭托育人員甲獨留、翻成趴臥久未查看,經查A童案發前及同班幼童亦有被該班托育人員不當照顧情狀,該中心心顯存在疏忽與不適當之照顧文化,涉違反兒少權法第83條影響兒童身心健康及同法第51條獨留幼兒情事,花蓮縣政府未確實監督托育品質預防A童憾事發生,事後更顯將系統性疏忽與不當照顧簡化為單一事件,漠視及延宕對托嬰中心其他受不當照顧幼童之調查及適當處遇,亦怠於協助A童家長掌握幼童受不當對待情形。本案花蓮縣政府各項作為嚴重違反兒童權利公約意旨,損及兒童生存權及健康發展,斲傷家長對政府信任,違失明灼,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尚未結案
本案文件: 花蓮托嬰案糾正案文-公布版.docx 花蓮托嬰案糾正案文-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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