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彈劾案文 |
審議日期: |
113/11/07 |
公告日期: |
11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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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13年劾字第24號 |
案 由: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前檢察官施教文於該檢察署任職期間,遭申訴共4件性騷擾案。其中兩案分別為其於甲女辦公室以言語批評甲女身材,及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會議場所用雙手握住乙女雙手2次。該二申訴案先經彰化地檢署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小組認定性騷擾成立,復經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被彈劾人確有對甲女、乙女實施性騷擾之行為;另查尚有曾任職彰化地檢署A女於109年亦遭受被彈劾人性騷擾,經被彈劾人自承有就此案撰寫道歉書予A女,得認定確有該性騷擾事實。被彈劾人身為司法人員,言行動見觀瞻,其性騷擾A女、甲女及乙女之行為,有違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等規定,斲傷司法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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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文件: |
113年劾字第24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x
監察院113年11月7日劾字第24號彈劾案審查決定書.pdf
113年劾字第24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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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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