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5/11/02 |
公告日期: |
10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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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5財正0016 |
案 由: |
劉委員德勳、高委員鳳仙提:苗栗縣政府民國(下同)95年底短期公共債務比率31.55%超過法定債限,財務狀況已明顯惡化。惟該府並未積極改善財政,量入為出,核實籌編該府預算,反於97年起大幅擴張歲出,致使該府收支短差額度日益惡化,97年至103年間歲入歲出短絀金額合計高達新臺幣(下同)361.75億元。100年初苗栗縣政府公共債務比率再度大幅逾越法定債限,仍未積極清理債務,竟於100年9月與金融機構改訂契約提高透支額度,且於101年1月大幅舉借公共債務67億元,致使該府之公共債務餘額於101年底增加為397.34億元,再於102年底增加為401.59億元,103年雖降為398.1億元,但長、短期公共債務比率仍大幅逾越法定債限。苗栗縣政府復為造成預算平衡之假象,以虛列補助收入填補預算收支短差,並彙整作成虛假平衡預算案後,送請苗栗縣議會審議,民意機關亦怠於核實審查,96年至103年間虛列無中央核定依據之補助收入預算共計510.22億元。且100年苗栗縣政府雖經財政部要求提出償債計畫,惟以辦理追加歲出預算105億元作為降低債務比率之方法,惟財政部仍予同意;嗣該府辦理追加歲出預算高達151.43億元,財政部發現後仍無要求改善之積極作為。復以該府雖共提出3次償債計畫,惟均未依核定時程及內容執行;且操弄會計科目隱匿公共債務餘額30.24億元以規避債限規定;作為償債計畫資金來源之189.62億元待售土地,在計畫提出時尚有價值102.75億元之土地未完成依法報准出售程序;出售土地獲得48.58億餘元價金,僅用以償還公共債務0.3億元;且財政部要求該府提報售地收入用途均拖延不予提報。財政部審核前揭償債計畫,亦未詳究該府償債資金來源之可行性,即予核准。苗栗縣政府公債比率雖於101年初再度嚴重超限,仍於101年花費鉅額公帑3.74億元,舉辦施放29天煙火之消費性活動;且將行政院主計總處(下稱主計總處)對該府編列非法定社福預算之審核意見置之不理。末以苗栗縣政府自101年11月16日起違法留用中央政府對該府所轄鄉鎮(市)公所之災害補助款高達2.10億餘元,迄105年5月止僅轉撥571萬餘元,核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糾正案文-附表.docx
105財正0016.docx
糾正案文-附表.pdf
105財正0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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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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