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調查報告 |
審議日期: |
106/01/05 |
公告日期: |
106/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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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6內調0002 |
案 由: |
方委員萬富、江委員明蒼調查,據屏東縣政府函送:該縣新埤鄉前任鄉長何耀榮因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6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確定,並應於該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褫奪公權2年,涉有行政違失等情案。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調查報告(對外公告檔).docx
調查報告(對外公告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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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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