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6/02/15 |
公告日期: |
106/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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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6司正0002 |
案 由: |
林委員雅鋒、劉委員德勳提:法務部訂定「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事務分配要點」第4點第1款、第5款規定,容任偵查中「例行性事務」之特定類型案件,得直接由檢察事務官實施偵查、提起公訴等作為,與法院組織法設置檢察事務官制度目的有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未明確限制檢察事務官辦理案件數量,且檢察首長未依法官法第93、94條等規定,對於積案過多之檢察官,行使相關之指揮監督權,放任檢察官可以無上限地將案件交予檢察事務官辦理,作為清理積案方法;且就徐仕瑋檢察官交予檢察事務官辦理之案件,未能確實管控辦案品質,以致未發覺案卷文書有時序錯誤之瑕疵。以上機關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徐仕瑋糾正案文(上網).docx
徐仕瑋糾正案文(上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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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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