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92/08/13
公告日期: 92/12/11
字  號: 092司正0006
案  由: 林委員將財、林委員鉅鋃提: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未詳實查證本案土石堆之可能來源,即推論本案土石堆係屬贓物,且對於本案砂石堆僅以公函進行扣押之程序,違反刑事訴訟法扣押相關規定,又召開大安溪盜採砂石案相關會議決議內容顯有未當,復對於本案因拍賣產生之私權紛爭主動召集協調會介入協調,逾越檢察官之職權,且對於水利署及第三河川局三次函請釋示本案土石堆之相關疑義,均未以公函正式答覆;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明知本案土石堆來源不明,未本於權責適時向台中高分檢署及水利署反應,又曾質疑是否為贓物,卻又率予簽報水利署辦理土石堆標售事宜,導致輿論非議、業者爭訴,且就本案違法堆置之土石堆,並未切實依法處理,致該土石堆長期堆置於行水區範圍內,嚴重影響河防安全;水利署河川勘測隊自承以往未曾有類似土石堆測量經驗,且於第一次及第二次測量前俱未先行確認量測範圍之界址,致造成四次測量結果發生嚴重差異,並衍生本案爭訟;水利署對於督導所屬辦理本案土石堆之處理,顯欠周慮,導致嚴重不良後果等,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092000166西瓜寮糾正案文12011.doc 092000166西瓜寮糾正案文12011.pdf 092000166西瓜寮糾正案文12011.pdf
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