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93/04/20 |
公告日期: |
9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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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093財正0017 |
案 由: |
柯委員明謀、郭委員石吉提︰南投縣稅捐稽徵處未踐行應行調查之必要程序,僅依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獲案之工程紀錄簿記載概括金額及對象,率然作成補稅及罰鍰等行政處分,顯有不當;另系爭公司(行號)既經稽徵機關認定,以得標價九成轉包與下包人員,就該部分既可得確定之成本支出,惟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卻猶以該部分因帳證未經提示,無從計算成本,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亦有未當,爰依法提案糾正之糾正案文。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093000039工程轉包案糾正案文.doc
093000039工程轉包案糾正案文.pdf
093000039工程轉包案糾正案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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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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