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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93/10/21
公告日期: 93/10/27
字  號: 093國正0015
案  由: 古委員登美提「為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對於違規之警備車在無證明該車違規當時係在「執行任務」情形下,即逕自註銷違規紀錄免罰,該局刪除違規罰鍰之作業程序輕率,未依法行政,核與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未合,內政部警政署難辭監督不周之咎;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對國家安全局遲不答復其函詢有關支給「情報工作補助費」之依據及應專案報行政院核定之事項,迄九十三年九月本院詢問前,從未函催,該局未落實公文之稽催管考制度,並放任國家安全局違反行政程序,致迄未報行政院核定,顯然監督不周;另交通部對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專供公共安全目的使用之二輛特種車輛,雖自九十一年起業已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惟該部對該二輛自九十一年度迄今仍予以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顯見該部對特種車輛免稅之作業疏失不確實,核與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四條規定未合等均涉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之糾正案文,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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