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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92/11/05
公告日期: 92/11/05
字  號: 092財正0039
案  由: 趙委員昌平、李委員伸一、張委員德銘、廖委員健男提:行政院衛生署怠於落實中央主管機關職責,致平時未訂定傳染病防治之訓練計畫、採檢、通報、火化之標準作業程序及建立不明病因、新興傳染病之個案審查流程,除造成逾一六%SARS通報病例未採檢咽喉拭子及七九%通報病例未採檢糞便檢體,嚴重影響病例審查作業品質,亦肇致地方醫療機構人員誤解傳染病防治圍堵策略之真諦,僅匆忙將疑似SARS致死屍體火化,對於該病體之感染源及病毒擴散情形,均未切實查明;該署復未審慎評估台灣地區SARS疫情高居世界前幾位之嚴重程度,猶誇稱「我國SARS病例數與世界各國相較並未有偏高情形」,顯失流行病學及公共衛生專業應有之警覺性。又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未本於政府一體之團隊合作精神共同防疫,除對於SARS致死屍體火化之管理權責,交相諉責,就主管業務亦未恪盡調查、統計之責,致火化數據未盡相符且迭生錯誤,招致嚴重詬病,均顯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092000142SARS檢驗案糾正案財內.doc 092000142SARS檢驗案糾正案財內.pdf
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