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91/11/20 |
公告日期: |
9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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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091內正0041 |
案 由: |
馬委員以工、古委員登美提﹁自七十四年起高雄市政府及行政院等機關決策搖擺不定,又執行不力,以致七十八年紅毛港居民領取徵收土地、地上物補償費及每戶六十萬元十年房租津貼後,竟因遷村計畫迭經修正及更改執行拆遷日為﹃取得安置土地及完成配售登記之日﹄,並以該日為核算地上物補償標準,造成迄今需地機關仍無法依徵收目的興辦公用事業;又高雄市政府未負擔經費支出,卻於歷次修正遷村計畫增列各項經費,致政府取得紅毛港內私有土地之成本一再遽增,超乎常情;行政院未積極督促高雄市政府取得任何具體承諾,卻同意該府就拆遷時間、安置條件一再讓步,致政府承擔土地開發之高度財務風險等節,確有重大疏失及不當。﹂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提請 |
機關改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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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091000135糾正案文-紅毛港案.doc
091000135糾正案文-紅毛港案.pdf
091000135糾正案文-紅毛港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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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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