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92/09/03 |
公告日期: |
9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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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092財正0032 |
案 由: |
林委員鉅鋃、黃委員勤鎮、詹委員益彰提: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消防署於國內SARS疫情發生後,未及時協調及建置SARS病患之空運後送機制,致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澎湖縣衛生局請求內政部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派遣直昇機緊急後送陳姓SARS病患時,竟遭拒絕;行政院衛生署亦未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之授權,積極完成緊急醫療救護實施計畫,影響緊急救護之時效及品質,皆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092000115澎湖sars病患糾正案文.doc
092000115澎湖sars病患糾正案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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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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