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92/09/03 |
公告日期: |
92/09/04
|
字 號: |
092內正0032 |
案 由: |
李委員伸一、林委員時機、趙委員榮耀提「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偵辦許正貴槍擊命案,所核發之刑事證人傳票中,待證事由、性別、年齡、籍貫及傳票時間均為空白,且檢察官及書記官亦未簽名蓋章,違反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復承辦員警對證人先拘提再補傳票,又未依法確實告知其家屬,顯見該局未善盡督導之責;另該局偵訊設施不足及未依規定全程連續錄音錄影,違反法定程序,嚴重影響辦案品質並攸關人權保障至鉅,爰依法提案糾正」。 |
機關改善情形: |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092000118內106曾詠淮糾正案.doc
092000118內106曾詠淮糾正案.pdf
|
調查報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