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92/05/20 |
公告日期: |
9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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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092財正0014 |
案 由: |
林委員時機、陳委員進利提︰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管理之國有原野地內林業用地部分,共有六0、四00筆,面積達五四、四九五公頃,早期財政部委託縣市政府代管及台灣土地銀行代營不力,國產局督導不周,致遭占建占墾或違規使用情形,甚為嚴重;惟國產局收回自行接管後,以現有人員中高達近二分之一,為約聘僱人員與按日計酬之臨時人員,且國有原野地因地處偏遠,價值偏低,行政管理成本相對高昂,該局爰未積極排除占用及收取租金或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亦無人力與經費,可挪撥辦理經管國有原野地之現場定期巡管及占用排除作業,致收回自行接管後,亦未能有效抑制違規占用情形,迄今已有近三分之一國有原野地,遭不當占用,實有虧公產管理機關之責等由,爰依法提案糾正之糾正案文。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092000067國有原野糾正文.doc
092000067國有原野糾正文.pdf
092000067國有原野糾正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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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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