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90/05/01 |
公告日期: |
9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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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090內正0021 |
案 由: |
黃委員勤鎮、林委員鉅鋃、張委員德銘提﹁為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暨該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林錦城告訴重傷害等案件,未積極蒐證偵辦,貽誤破案契機,刑事偵查違反規定,品質不佳,而內政部警政署事後亦未針對各項缺失,切實督導所屬積極加強偵查作為,以謀求補救,洵有缺失,爰依法糾正由。﹂請 討論案。( 糾正案文印附 ) |
機關改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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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09000009890內正021.doc
09000009890內正021.pdf
09000009890內正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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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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