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90/05/16 |
公告日期: |
9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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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090內正0027 |
案 由: |
林委員鉅鋃、古委員登美提﹁為內政部執行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之施政,竟因行政院對國民身分證換發決策搖擺不定,致遭延宕;行政院主計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內政部暨所屬戶政司、警政署,未落實依法行政,貫徹執行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法定執法義務,嚴重影響政府執法威信,均有違失;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採油墨設備辦理指紋捺印及蒐集工作,不正確率高達四成,運用績效未能大幅提昇,殊有未當,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提請 討論案。( 糾正案文印附 )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09000008690內正027.doc
09000008690內正027.pdf
09000008690內正0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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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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