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92/02/25 |
公告日期: |
9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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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092財正0007 |
案 由: |
李委員友吉、趙委員榮耀提:財政部以行政命令要求保險業者代收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以下簡稱保發基金),有違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之規定;亦不符修正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且於行政院核備前即開始收取基金並遲至六十六年始頒布行政命令正式增列發展基金項目於費率公式中,有違行政程序。又保發基金之徵收依據、適法性及所有權歸屬等關鍵性問題,財政部均未加深究妥適解決,紛擾逾三十年,得過且過,怠忽職責;且該部為保險事業之主管機關,卻全盤參與及主導保發基金管理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顯有球員兼裁判之違失。另財政部任令保發基金或受該基金之補助機構支應該部人事、差旅及增修法條之費用,致基金猶如該部之私帳及未依規定借調人員辦理公務多年,未適時妥處,難卸重大違失之責。綜上,財政部所涉違失已因循逾三十年之久,延誤妥善處理時效昭然,有虧職守,爰依法提案糾正之糾正案文。 |
機關改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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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092000035保發基金糾正案文.doc
092000035保發基金糾正案文.pdf
092000035保發基金糾正案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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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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