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91/12/18 |
公告日期: |
9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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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091內正0045 |
案 由: |
林委員將財、林委員鉅鋃提﹁基隆市政府工務局於辦理﹃基隆市暖暖溪疏濬工程暨土石標售﹄案過程,於未送審疏濬計畫並獲環保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前,即逕行招標發包,核與﹃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不符;且就該溪淤積物之成分,竟以目視方法即率爾認定其應為可用土石;復於本案土石方之處理過程,未嚴格要求承商覓妥合法收容處理場所,並草率執行剩餘土石方流向管制,核與﹃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不符;另就本案目前迄未疏濬二萬餘立方公尺淤積物,於暖暖溪治理基本計畫尚未通盤規劃完竣,且該淤積物材質之良窳仍未知情況下,即擬採地方民意將其保留作為低水護岸,均有違失﹂。提請 討論案。( 糾正案文印附 ) |
機關改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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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091000162內三90次暖暖溪疏濬工程糾正案文.doc
091000162內三90次暖暖溪疏濬工程糾正案文.pdf
091000162內三90次暖暖溪疏濬工程糾正案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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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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