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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93/02/04
公告日期: 93/03/03
字  號: 093財正0005
案  由: 林委員時機、陳委員進利提︰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依強制執行程序,收回大甲溪事業區第七十三、七十四林班李春生占有林地,係依法行事尚無不合。惟該林地自六十五年間,即發現遭違法頂讓耕作,主管機關遲未積極處理,依相關法令予以有效制止;國有林事業區內濫墾地於五十八年清理後,目前出租造林地面積,計有一二、二六○.八九一三公頃,惟管理績效不彰,尚有一、二六三.五七公頃出租林地遭違規使用,未能依規定完成改正造林;林務局經管之國有林事區內濫墾地自五十八年清理後,其舊濫墾地面積尚有三、三五六.六二○一公頃,迄未予以清理訂約;國有林事業區內濫墾地清理後,迄九十二年又新增濫墾地三、八二二.六九三五公頃,顯見林務局對於國有林事業區內濫墾地之防止及取締,處理績效不彰,致被占用數量甚鉅,造成國家資源遭濫用、生態環境受破壞等現象等,均核有違失之糾正案文。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093000023林務局濫墾地糾正案文.doc 093000023林務局濫墾地糾正案文.pdf 093000023林務局濫墾地糾正案文.pdf
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