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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6/04/11
公告日期: 106/05/02
字  號: 106交正0003
案  由: 仉委員桂美、劉委員德勳、王委員美玉提:交通部核准之安審(98)第1620號車型大客車,其檢測報告判定緊急出口符合法規,得於車輛靜止時由車內及車外徒手開啟,然105年7月19日(下稱0719)陸客團火燒車事故發生時卻因遊覽車左側安全門掛有鐵鍊並未即時開啟,其相同型式20部車輛經查核亦逾八成於安全門裝置暗鎖,業嚴重威脅乘客逃生機會;又該部於核發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後,未善盡監督車身打造廠依法落實執行品質一致性管制計畫書,無法確保大客車之安全品質具有一致性;復漠視國內遊覽車業者為增設原廠設計所無之相關配備,擅自變更底盤電路系統,新核定之大客車電氣設備審驗補充作業規定亦未包含使用中之舊車型大客車,恐難避免使用中之遊覽車車輛電路系統因加裝施工不良或過度負荷引發火災之可能性,造成人民生命財產之嚴重危害,確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陸客團火燒車案糾正案文0406(對外公布).docx 陸客團火燒車案糾正案文0406(對外公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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