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6/05/04 |
公告日期: |
10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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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6內正0011 |
案 由: |
江委員明蒼、仉委員桂美、章委員仁香提,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前約僱人員林春枝自99年5月起迄103年10月止利用行政程序之漏洞,辦理採購消耗用品之便,詐領公款新臺幣497萬餘元,該公所全然不知,採購作業內控機制形同虛設,審核作業流於形式,致生弊端,核有怠失;又,該公所採購辦公用品耗材金額超逾往年甚多,惟該公所業務主管及內部審核人員均未發現異常,查究原因並採取適當措施,失卻把關審核之功能,預算控制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泰安鄉公所103年財務採購不實糾正案上網隱名.docx
泰安鄉公所103年財務採購不實糾正案上網隱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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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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