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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6/05/04
公告日期: 106/05/10
字  號: 106內正0011
案  由: 江委員明蒼、仉委員桂美、章委員仁香提,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前約僱人員林春枝自99年5月起迄103年10月止利用行政程序之漏洞,辦理採購消耗用品之便,詐領公款新臺幣497萬餘元,該公所全然不知,採購作業內控機制形同虛設,審核作業流於形式,致生弊端,核有怠失;又,該公所採購辦公用品耗材金額超逾往年甚多,惟該公所業務主管及內部審核人員均未發現異常,查究原因並採取適當措施,失卻把關審核之功能,預算控制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泰安鄉公所103年財務採購不實糾正案上網隱名.docx 泰安鄉公所103年財務採購不實糾正案上網隱名.pdf
調查報告: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