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6/06/22 |
公告日期: |
10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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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6國正0004 |
案 由: |
高委員鳳仙提「國防部所頒定之『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及性侵害預防實施規定』,對於性侵害案件,僅規定預防程序,而未規定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對於性侵害被害人之人權保障不周。再者,該實施規定對於軍紀督察人員主動實施調查性騷擾案件之相關程序及調查報告之效力,均無規定,易生爭議。此外,對於軍中教育單位的教育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依法應負24小時通報義務,亦未加以規定,實有不當;又軍中性侵害、性騷擾問題仍然嚴重。自103年1月13日以後,現役軍人平時犯罪雖已移由司法機關辦理,但該部對性侵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後之情形,竟未為相關統計,顯見未能落實相關查核及追蹤管考工作,並研擬相關懲處及處遇對策,顯有違失」之糾正案。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106國正4.docx
106國正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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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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