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6/06/22 |
公告日期: |
10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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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6國正0005 |
案 由: |
高委員鳳仙、尹委員祚芊提「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CM21裝甲運兵車於104年11月14日執行戰備返防任務途中發生2死墜湖事件,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於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查無他殺嫌疑將案件簽結後,未再深入探究釐清,致使肇事原因迄今未明,無法作成訓練教材案例,以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嗣105年8月16日陸軍裝甲O旅CM11戰車演習墜溪4死1傷事件,5號戰車駕駛楊炎霖在坡頂經由車長向連長李永皓報告煞車異常時,連長未詢問煞車壓力數值查明是否已達應依規定停車待修狀況,即下達繼續前行指令,顯有失當。楊炎霖則有駕駛戰車超過可順利左轉位置、未倒車直接左轉、踩油門左轉同時踩煞車、踩油門往左原地轉向等疏失,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在案。而陸軍司令部未於事故發生前嚴格訓練戰車人員之緊急應變能力,事故發生後亦未深入查明相關人員之違失,進行澈底檢討改進及懲處作為。另陸軍司令部明知無線電通訊裝備為戰車指揮、掌握之重要手段,其現有戰車之制式通訊裝備效能欠佳,容易受到天候、地形等影響,卻未積極提升裝備性能,容許車長以其自購未經品質驗證之民用型無線電作為備援手段,均核有違失」之糾正案。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106國正5.docx
106國正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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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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