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6/07/05 |
公告日期: |
106/07/05
|
字 號: |
106財正0015 |
案 由: |
高委員鳳仙提:臺南市政府管理新興臨時攤販集中場,容任攤商違法改造承租建物內部隔間或加蓋違建,空置鋪位隔間亦遭打通占用,雖多次函請改善或查報拆除,惟無具體成效,嚴重影響公共安全,且攤商營業項目違反零售市場管理自治條例及使用行政契約規定,無法有效維護清潔衛生,致環境髒亂、易生病源,又市場租約已屆期不續約,惟迄今多數攤商仍占用未能排除,管理機關均怠未依法妥處;又該府管理小北商場,無視公共安全重要性,任令違章建物使用超過30年以上,迄今尚無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申請許可,且對占用市場用地且為市場營業之攤商未積極納入管理,致占用市有地已長達10年,仍未能簽約合法租用,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台南新興小北案糾正案文.doc
台南新興小北案糾正案文.pdf
|
調查報告: |
連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