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6/07/20 |
公告日期: |
10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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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6國正0007 |
案 由: |
高委員鳳仙、楊委員美鈴提「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陸軍第十軍團指揮部步兵104旅於104年7月間發生前上校參謀主任仲崇嶠涉及對其部屬A女強制猥褻案,仲崇嶠於105年4月26日向陸軍司令部申請退伍時,該部明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於105年3月1日對其提起公訴,竟於短短3日即火速核定其退伍。且第十軍團指揮部受理A女性騷擾申訴後,於後續性騷擾申覆會草率認定性騷擾不成立,嗣雖撤銷原性騷擾申訴決定,卻未重為決定,遲至本院調查委員詢問後始於106年6月6日重新作成性騷擾成立之決議;又於A女提出申訴後,未徵詢其意願竟將其調職,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6條之規定。另104旅忽視A女孕後照顧幼兒之需求,於其得到科長准假離營後竟將其緊急召回並核予申誡乙次處分,嗣後更加重為記過乙次;而A女之配偶於案發後在『國防部發言人臉書』留言申訴,卻遭記過處分。上述違失情節嚴重」之糾正案。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106國正7.docx
106國正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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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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