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6/08/03 |
公告日期: |
106/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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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6內正0017 |
案 由: |
楊委員美鈴、蔡委員培村提,花蓮縣政府受理鴻旭砂石有限公司於民國100年3月21日申請興建砂石碎解洗選場建照變更設計案,遲未依建築法第33條規定期限為准駁決定;率以該府訂頒缺乏法規範效力之「八不政策」為據函復:「暫緩受理」;嗣又怠未依內政部101年4月25日所作:「原處分機關應於1個月內作成處分」之訴願決定辦理,致人民申請案件歷經6年有餘仍未獲准駁之決定,核有影響人民權益,藐視訴願法有關訴願決定有拘束各關係機關效力之規定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糾正案鴻旭砂石場申建案(外網).doc
糾正案鴻旭砂石場申建案(外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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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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