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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6/09/06
公告日期: 106/09/06
字  號: 106財正0019
案  由: 方委員萬富、李委員月德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2年10月9日修正發布「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因欠缺審查機制,導致心存僥倖之申請人,得以輕易憑藉著農業設施申請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卻未能結合農業經營,直至引發社會關注後,方於104年2月12日建立行政實務審查流程,核有疏失;經濟部能源局於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遭廢止後,附屬綠能設施電能費用補貼之適法性及續處行政事項,未能及時妥適處理,衍生廢止案件續處作業之爭議,迄106年3月始簽辦處理原則,長達6年3個月未建立相關行政處置程序;復於容許使用同意遭廢止後未能確實列管追蹤案件與以「改善中」等理由,持續使申請人獲電費補貼,虛擲公帑等,均核有疏失;而經濟部對於委任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業務之所屬能源局,未能善盡監督之責,亦難辭其咎,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106財正0019)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1062200045糾正案文-公布.docx 1062200045糾正案文-公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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