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彈劾案文 |
審議日期: |
106/09/12 |
公告日期: |
10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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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6年劾字第23號 |
案 由: |
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員警丁政豪、李永龍、林照雄於民國101年1月18日、19日未經立案,違法搜索非轄內涉嫌毒品案件劉姓犯嫌之住處,並以不偵辦毒品等他案為條件控制並要脅劉姓犯嫌交槍交人,作為春安工作期間績效,該所所長吳彥霖亦同意且共謀實行,致無辜第三人被栽槍而遭查緝移送起訴,劉姓犯嫌則未經移送而被縱放,丁政豪及李永龍復於檢察官偵辦時虛偽陳述,及至法院審理時始查悉上情,違法濫權情節重大,嚴重戕害警界形象,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
議(判)決日期 |
議(判)決文號 |
議(判)決書主文 |
懲戒執行情形 |
108/02/26 |
106年度澄字第3506號 |
吳彥霖、丁政豪、李永龍、林照雄均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 |
均於108/03/06執行懲戒處分。 |
106/11/01 |
106年度澄字第3506號 |
本件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107/12/26本件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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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文件: |
106--23--吳彥霖等4人--公告版.doc
106--23--吳彥霖等4人--公告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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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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