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6/10/05 |
公告日期: |
106/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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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6內正0022 |
案 由: |
王委員美玉、劉委員德勳提: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所屬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員警於101年間因冀圖取得春安工作績效,於未報請立案下違法調查非轄內毒品案件,並以違法搜索、栽槍等違法方式要求毒品犯嫌交槍交人,觸犯刑法誣告、縱放人犯、行使不實公文書及湮滅刑事證據等罪,平鎮分局偵查隊未能善盡偵查義務,亦未詳實審核移送資料,致無辜民眾徒生訟累;另該局所屬楊梅分局偵查隊違反規定將刑案資料逕交派出所員警辦理,亦未能善盡偵查義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未能責令所屬切實依規定執行職務,內政部警政署對於短期工作計畫致基層員警壓力沉重、工作計畫因績效掛帥而成為養案溫床等流弊未能妥適規劃解決,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平鎮案糾正案文1061005-公布版.docx
平鎮案糾正案文1061005-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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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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