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6/10/05
公告日期: 106/10/31
字  號: 106內正0023
案  由: 高委員鳳仙、章委員仁香及江委員綺雯提,桃園市政府長期放任轄內新屋區亞洲保齡球館於農地之大型違建存在,自民國(下同)83年起至104年1月20日發生大火止仍未積極處置,該府違法核發使用執照,歷來對該違建查報不實、未切實追蹤列管,對其違建未依法拆除,且未確實裁罰並要求停止使用,甚至於103年間查報本案違建類別登載有誤時卻違法更改其類別,致拆除順序延後而未能執行,以及該府明知對農地所存在大型違建無法輔導合法化,卻仍執意辦理;再者,該違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一再不合格,消防局卻未複查必要項目並促其改善,因而所設消防安全設備未能發揮作用,且救火指揮官對火場狀況掌握不足、未依規定落實火場人員管制,疏於注意無線電通訊阻礙,未確認鐵皮屋內訊號狀況,致室內人員無法及時收到撤退命令,終致本件火災釀成6名消防人員同時殉職,該府所屬各機關顯未善盡其職,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糾正案新屋案_1060929 送委員會(外網).doc 糾正案新屋案_1060929 送委員會(外網).pdf
調查報告: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