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6/10/11 |
公告日期: |
10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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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6財正0023 |
案 由: |
林委員雅鋒、孫副院長大川提:經濟部怠未監督,致所屬礦務局無視飲用水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竟未依法向轄區環保機關查詢,即分別於95年間率予核准高姓業者等多起礦業用地位屬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而應依法駁回之礦業權展限案,甚且環保機關已迭次明確告知礦業用地位於該保護區內,詎該局竟又分別於96至101年間擅自核准黃姓等多位業者礦業權展限,明顯違法妄為,置國人飲用水安全於不顧,洵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飲用水保護區礦案-糾正案文-公布版.docx
飲用水保護區礦案-糾正案文-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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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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