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6/10/11 |
公告日期: |
106/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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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6財正0025 |
案 由: |
高委員鳳仙提: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未訂立管理標準作業程序,對承攬廠商監督不周,造成漏油事件,使瑞芳地區1萬餘用戶停水近5日,嚴重影響民眾之健康、用水及作息;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相關履約管理及水質監管機制形同虛設,委外承攬勞務契約無檢測油污項目,肇致淨水場取用原水遭油污污染後未能察覺;第十河川局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事前未評估廠商之賠償意願及追償可行性,且支出綜合損失慰問金並無先例且無明確法律依據,事後向廠商追償不力,致使國庫負擔5,000餘萬元;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所研議之相關改善措施及作為,未要求落實辦理,亦未積極督導成效,顯未記取教訓切實檢討改進,無法有效降低污染發生及營運風險等,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員山子污染案糾正案文-決議版-對外公布.docx
員山子污染案糾正案文-決議版-對外公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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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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