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6/10/12 |
公告日期: |
10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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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6教正0012 |
案 由: |
王委員美玉、仉委員桂美提:102年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修正條文及101年修正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等相關規定,針對性侵害犯罪者進入補習班教學,是有雙重規範及限制,惟形同具文,歷年來整體查詢比例極低,教育部遲至106年間清查僅有4名不良紀錄之任職者,相對於100-105年補習班兒少保護通報事件共計336件,其中屬補習班老師不當對待案件(含過度管教、身心虐待或性騷擾等事件)達183件,且呈逐年增加趨勢,顯見該部未能積極主動查核督導,長期漠視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2項之相關規定,影響兒少安全甚鉅,核有重大疏失;又該部歷年未覈實監督各縣市自定相關管理規則,迄本院調查始,僅9縣市依法修正完成報部備查,該部督導不周,顯有怠失;況目前全國立案短期補習班計約18,156家,教職員數約82,289人,學生數約達1,096,111人,各縣市補習班稽查人員合計僅約42人(含兼任人員18人),多數縣市反應人力配置失衡,106年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條文實施後要求管控密度更趨嚴格,但因人力不足,恐衍生管理漏洞,教育部未儘速處理,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6教正12)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補習班糾正案文-1012委員會決議修改(上網公布).docx
補習班糾正案文-1012委員會決議修改(上網公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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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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