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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6/11/15
公告日期: 106/11/16
字  號: 106司正0007
案  由: 高委員鳳仙提:蔡曉崙於擔任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期間,與未滿18歲之少女為性交易及媒介性交易、自103年4月至106年1月間,與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達30次以上,於105年12月30日上班時間為1次性交易;於104年年初接受性交易者請託而為不當關說,其行為違反法令規定且違失情節重大,彰化地檢署對於蔡曉崙之違失行為均渾然不知,核有違失。彰化縣消防局科員陳健立經蔡曉崙媒介而與A女性交易,該局遲至106年7月12日接獲本院約詢通知後始知,且誤認非執行職務行為不適用「消防人員服務守則」及「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對於陳健立之性交易行為及未依法通報行為,分別依「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核予申誡2次及申誡1次之行政懲處;嗣於本院約詢後,始分別改依「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規定,核予記過2次、記過1次之懲處,確有違失。核以上機關違失情節嚴重,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糾正案文(蔡曉崙案1061115)公布版.doc 糾正案文(蔡曉崙案1061115)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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