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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類  別: 調查報告
審議日期: 106/11/15
公告日期: 110/05/10
字  號: 106司調0025
案  由: 王委員美玉、仉委員桂美調查「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所列罪名,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是被告若涉犯上開案件,第一審為無罪判決,而第二審為有罪判決,我國現行實務不得上訴第三審,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5項規定:『經判定犯罪者,有權聲請上級法院依法覆判其有罪判決及所科刑罰』之公平法院原則似未盡相符。又98年12月10日正式施行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查前揭規定施行迄今已逾7年,主管機關司法院未有修正,是否侵害當事人訴訟基本權之保障,並有違無罪推定原則,似均有深入了解之必要案」報告,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輕罪案件限制檢察官上訴調查意見(上網).doc 輕罪案件限制檢察官上訴調查意見(上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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