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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6/11/16
公告日期: 106/11/17
字  號: 106教正0015
案  由: 包委員宗和、李委員月德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 98年7月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提出第一核能發電廠運轉執照更新案,依該會「人民依法規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表」,應於24個月內決定之,惟歷時7年,迄105年7月仍未為專業決定,且同時審查該廠延役、除役計畫達7個多月,審查效能低落,影響核能安全強化案件之推動,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6教正15)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106教正15-核安強化糾正案文.docx 106教正15-核安強化糾正案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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