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6/11/16 |
公告日期: |
10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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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6教正0015 |
案 由: |
包委員宗和、李委員月德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 98年7月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提出第一核能發電廠運轉執照更新案,依該會「人民依法規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表」,應於24個月內決定之,惟歷時7年,迄105年7月仍未為專業決定,且同時審查該廠延役、除役計畫達7個多月,審查效能低落,影響核能安全強化案件之推動,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6教正15)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106教正15-核安強化糾正案文.docx
106教正15-核安強化糾正案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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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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