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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6/12/13
公告日期: 106/12/14
字  號: 106司正0009
案  由: 高委員鳳仙提: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施予陳姓受刑人新收收容人健康檢查,經確認其為HIV感染列管舊案,卻因戒護科人員未將其改配忠舍HIV感染收容專區,遲至施行在監收容人年度性病篩檢後,始將其改配房忠舍,核有嚴重疏失;該監委託立人醫事檢驗所辦理新收收容人HIV篩檢,該檢驗所提供陽性總表漏未顯現蕭姓受刑人之資料,惟該監疏未逐一查驗陽性總表與採血名冊內容是否相符,致未能即時確驗蕭姓受刑人為愛滋病患者並將其收容於忠舍,亦遲至施行在監收容人年度性病篩檢後,始將其改配房忠舍,顯有違失;該監為避免許姓受刑人情緒影響同房受刑人作息,及傳遞未將愛滋病患陳姓受刑人收容於專區忠舍訊息,導致受刑人恐慌為由,將其獨居監禁,業違背獨居監禁之函令,核有嚴重違失;該監對於收容於正舍違規房之受刑人,均採取禁止參加恩典班之措施,並在許姓受刑人於愛舍獨居監禁2個半月期間,禁止其參加恩典班,不當限縮對許姓受刑人之教化活動,亦顯未妥適。核以上違失情節嚴重,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1061204高二監糾正案文--委員簽名版.docx 1061204高二監糾正案文--委員簽名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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