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調查報告

類  別: 調查報告
審議日期: 106/12/13
公告日期: 108/04/15
字  號: 106司調0037
案  由: 王委員美玉、仉委員桂美調查「前高雄縣橋頭鄉鄉長李清福涉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號判決有罪確定。本案經檢察官囑託法務部調查局對被告進行測謊鑑定,雖經法院認定測謊鑑定報告具有證據能力,並作為判決被告有罪之基礎,惟其測謊鑑定是否符合程式要件、有無程序及判讀結果之瑕疵及違反證據法則等情案」報告,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機關檢討改善情形,仍須持續定期追蹤。
本案文件: 李清福測謊違失案報告1220公布版(加委員).doc 李清福測謊違失案報告1220公布版(加委員).pdf
其他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