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7/03/08 |
公告日期: |
10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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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7內正0003 |
案 由: |
高鳳仙委員提,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明知104年9月29日王敏住處並無疑似兒童哭鬧或受虐跡象,更查無疑似犯罪情事,且值日檢察官不同意其進入該處,竟動用25名員警及幹部至該處巡邏、監視、守候長達23小時,不僅與行政執行法之即時處置、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行使職權、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必要安全措施均不相合,且造成王敏及其家人恐懼,王敏於30日上午至法院出庭時從後門倉皇逃出,嚴重侵害王敏及其家人憲法所保障之自由權及隱私權,核有嚴重違失;再者該中隊副中隊長樊永山與新竹市政府社會處督導喬羽華104年9月30日上午於現場研判並無急迫情形,竟應王敏婆婆之要求,以請示檢察官准許破門入屋為由,陪同王敏婆婆及其友人搭車至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按鈴申告王敏等人涉犯強制罪嫌,嗣經該地檢署因王敏婆婆表示係屬誤會而將案件簽結,實有違失;王敏為102年暫時保護令及103年通常保護令之家庭暴力被害人,且王敏曾於102年間向三大一中隊竹園分隊報案卻未獲協助。三大中一隊明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緊急保護令必須「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始可聲請,竟於106年4月間,未提出任何證據,以104年王敏未妥善照顧2名子女為由,由中隊長何德輝為聲請人,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遭法院駁回後,又以無法證明子女遭受家庭暴力急迫危險之1、2年前舊證據提起抗告,再遭法院駁回,核有嚴重違失。上開二機關所為,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家暴案糾正案文-上網版(外網).doc
家暴案糾正案文-上網版(外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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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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